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20年8月11日表決通過兩部稅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,進一步推進了我國“稅收法定”的進程。
其中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此次通過的契稅法,第三條內容最受關注,即“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”;谀壳1%-2%的實際稅率,有不少購房者表達了是否購房成本會增加的擔憂。
實際上,我國契稅稅率一直就是3%-5%。在此次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出現之前,我國在1997年就頒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》,其中明確規定,契稅稅率為3%-5%。兩者說法并無不同。
《契稅法》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,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契稅暫行條例》)上升為法律。同時根據實際情況,對內容作了必要調整。下面帶您看一看《契稅法》與《契稅暫行條例》之間主要的變與不變吧。
一、不變
維持現行稅率不變。規定了契稅稅率為3%-5%,具體適用稅率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。同時還規定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、不同地區、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。
既然國家規定的契稅稅率是3%-5%,為什么買房一直都是按1%-2%來收的呢?
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的相關文件中明確提出,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,減按1%、1.5%的稅率征收契稅;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減按1%、2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
二、變化
與《契稅暫行條例》相比,《契稅法》主要有3點變化。
1.拓展稅收優惠政策。根據稅制平移的原則,《契稅法》將現行有效的契稅減免政策予以明確,還適當拓展了稅收優惠政策。
《契稅法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稅:
(一)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軍事單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療、科研、軍事設施;
(二)非營利性的學校、醫療機構、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療、科研、養老、救助;
(三)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、林、牧、漁業生產;
(四)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、房屋權屬;
(五)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;
(六)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、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。
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,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企業改制重組、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,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。
2.簡化納稅申報環節。申報繳納期限由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申報,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,修改為在依法辦理土地、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。
3.保護納稅人權益,增加退稅規定!镀醵惙ā返谑䲢l規定,“在依法辦理土地、房屋權屬登記前,權屬轉移合同、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、無效、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,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,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!保◤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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